商标恶意撤三:制度异化与官方规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双重视角

作者:戴嘉鹏律师

· 商标法

【引言】

商标“撤三”制度(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初衷在于激活闲置商标资源、遏制商标囤积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一旨在优化商标资源配置的制度逐渐出现异化现象。部分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将撤三程序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非法牟利的手段,以干扰竞争对手经营或索要“和解费”“转让费”为目的,严重背离了撤三制度的立法本意,加重了商标权人的维权负担,也造成了行政与司法资源的浪费。

针对恶意撤三乱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自2023年起持续加大规制力度,2025年更是通过修订审查规则、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信用惩戒等一系列举措,对恶意撤三行为实施“精准打击”。本文将从撤三制度的初衷与异化表现、官方规制路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重视角出发,系统梳理撤三制度的最新发展态势,提供兼具专业性与操作性的实务指引。

一、撤三制度的初衷与异化:从“清理闲置”到“恶意工具”

(一)制度初衷:激活商标资源,维护市场秩序

撤三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破解商标“注而不用”的资源浪费难题,推动商标资源向有真实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流转。其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防止商标囤积,通过设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条件,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商标;二是促进资源流转,将长期闲置的商标释放回公共资源池;三是维护公平竞争,遏制通过大量注册商标实施市场垄断的行为。

在商标驳回复审实务中,撤三更是核心策略之一——当申请人的商标因存在在先引证商标被驳回时,通过对该在先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若能证明其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并成功撤销,即可扫清注册障碍,这也是撤三制度在实务中正当且重要的应用场景。

(二)制度异化:恶意撤三的典型表现
近年来,撤三申请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据中华商标协会2025年6月撤三业务座谈会披露,撤三申请量从2017年的5.6万件增长至2024年的23万件,其中约3000至4000件被认定为恶意申请。2024年全年有1.1万件撤三申请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不予受理,反映出部分申请人存在不规范、恶意申请的情形。

(三)恶意撤三的五种典型“画像”

2025年,商标局结合审查实践、群众反馈及数据监测,精准界定了五种典型的商标恶意撤三行为:

其一,批量申请扰序型。 申请人长期、大量针对不同主体的注册商标提起撤三申请,明显超出清理闲置商标的合理范畴。例如,2025年专项整治中发现,某自然人在半年内针对200余家企业的300余件商标集中提起撤三申请,涉及多个行业,且未提交任何初步调查证据,相关申请全部被不予受理。

其二,明知已使用仍申请型。 申请人通过电商平台、展会宣传等公开渠道,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却仍以“未使用”为由提起撤三申请,本质是借助撤三程序干扰竞争对手经营。

其三,反复纠缠型。 申请人无新事实、新证据,就同一枚商标反复多次提起撤三申请。实践中,部分商标曾被同一申请人反复申请撤三达60余次,严重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

其四,代理机构冲突代理型。 代理机构曾代理委托人申请某商标注册,又转而代理他人对该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其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型。 包括以撤三为要挟索要“授权费”“转让费”,为扫除自身商标注册障碍恶意对在先注册商标提起撤三,以及伪造、变造证据提起撤三申请等。

二、官方规制路径: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

面对恶意撤三乱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逐步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审查、事后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一)制度层面:修订审查规则,提高申请门槛

2025年5月26日,商标局正式发布修订版《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南,核心是打破沿用多年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强化申请人的初步举证义务。

根据修订版指南,撤三申请人必须提交“初步调查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能性。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提供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信息;二是提交专业查询平台检索结果、注册人官方网站及电商平台查询记录、线下实地调查等市场调查材料。实务审查要求网络检索需覆盖至少3个平台,各平台提供连续5页的搜索结果截图,检索关键词需涵盖注册人名称、商标名称及“商标名称+商品/服务”等组合。

同时,指南新增诚信承诺机制,要求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隐瞒真实撤销申请人及其他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局同步发布了修订版撤三申请书、撤回撤三申请书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为正当撤三申请人提供了规范的操作指引。

(二)审查层面:严格筛查,精准识别

商标局建立了撤三申请数据日常监测机制,依托大数据技术重点监测四类异常指标:单一申请人短期内提交大量跨行业撤三申请;同一商标被无新证据反复提起撤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关系且无合理理由;代理机构代理的撤三申请量异常偏高。

2025年1月至7月,商标局对10多名申请行为异常的申请人依法处置,并将涉及2名自然人、7家代理机构、440余件撤三申请的违法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此外,商标局充分发挥全流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信息通报机制作用,累计共享各类恶意注册行为人线索961条,其中包括16条恶意撤三申请人线索,实现对恶意行为人的全流程协同关注。

(三)专项整治:多部门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2025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部署恶意撤三专项整治工作,构建“国家统筹、地方落实、跨部门协同”的治理格局。商标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惩戒机制,于2025年7月9日印发《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动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拓展基层恶意撤三行为线索反映渠道。截至2025年10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启动恶意撤三专项整治。商标局还积极与各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案件审查等加强行政司法协同配合。

三、司法实践:滥用撤三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特某特”公司诉张某张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成为规制恶意撤三行为的标志性案件。

案情概要:原告特某特公司系“定位理论”创始人JackTrout相关权益的被授权方,在第35类、第41类等服务上拥有“特某特”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自2021年起,被告张某张公司、昆某公司、粤某城公司(关联公司)先后在相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80余个。在其最早申请的3个商标被不予注册后,三被告仍持续递交多件近似申请。此外,被告尹某玮以个人名义对原告名下8个商标批量提起撤三申请,被驳回后又对部分案件提起复审。

裁判要旨:福田法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一,被告与原告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商标知名度,却在短期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其二,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持续使用的情况下,仍针对多个商标发起撤三申请,属于滥用撤三程序;其三,上述行为致使原告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应对商标异议、无效申请及诉讼,支出高额维权费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竞争秩序。

判决结果: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该案确立了重要规则——即使商标未被宣告无效,但若存在恶意抢注或滥用行政确权程序(包括撤三程序),且已实际影响权利人正常经营或造成损害,法院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停止侵权。同时,该案厘清了恶意撤三与正当撤三的边界:为驳回复审扫清闲置在先引证商标的撤三行为,因具有正当目的、符合立法初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实务指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应对策略

(一)作为撤三申请人:合规申请,区分正当与恶意边界

  • 明确申请目的,区分正当与恶意。 若为扫清自身商标注册障碍(如驳回复审中的在先引证商标闲置),则属于正当撤三,应严格按照新规要求规范申请;若以干扰竞争对手、索要钱财为目的,则属于恶意撤三,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开展充分尽职调查。 提起撤三申请前,务必对被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市场调查,收集能够证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初步证据,坚决避免“明知已使用仍申请”的恶意行为。
  • 规范提交初步证据。 严格按照2025年新规要求,提交系统化、规范化的初步调查证据:注册人基本信息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权威平台获取;网络检索需覆盖至少3个平台,各提供连续5页带时间戳的完整截图;检索关键词需全面覆盖注册人名称、商标名称及“商标名称+商品/服务”组合;诚信承诺书需按要求填写签署;实地调查报告按需在补正阶段提交。
  • 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自2025年4月下旬起,商标局已陆续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没有隐瞒申请人真实身份或其他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将面临惩戒。
  • 充分评估申请风险。 申请前需全面评估被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自身申请行为的合规性。商标局已累计共享恶意注册行为人线索961条,恶意申请将面临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赔偿。
  • 寻求专业指导。 撤三申请涉及复杂的证据梳理与政策解读,尤其是作为驳回复审策略的正当撤三,直接关系到商标注册的成败,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协助办理。

(二)作为撤三被申请人:积极应对,维护权益

  • 及时关注官方通知。 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务必在2个月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逾期未答辩将导致商标被撤销。尤其当自身商标作为他人驳回复审中的在先引证商标被提起撤三时,更需及时应对。
  • 全面收集使用证据。 围绕“真实使用”三大要件——主观使用意图、客观使用行为、使用范围与核定商品/服务匹配,构建完整证据链。交易类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物流单据,需载明商标名称及交易时间;产品类证据包括商品包装、标签、服务招牌照片,需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及拍摄日期;宣传类证据包括广告投放记录、展会参展证明、新媒体推文,需有公开投放记录及时间证明;补充证据包括商标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使用证据。证据之间需相互印证,形成“交易-物流-宣传”的闭环。
  • 主张恶意撤三抗辩。 若发现申请人存在恶意撤三行为,可向商标局主张: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新规要求的初步调查证据;存在批量、反复申请的不良记录;隐瞒真实身份或商业动机;明知商标已使用仍恶意申请。需注意,若申请人系正当撤三,则应重点提交自身商标的使用证据。
  • 利用官方举报渠道。 发现恶意撤三线索,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商标局官方渠道反映情况。
  • 充分行使程序救济权利。 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考虑提起反制诉讼。 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撤三行为,如以撤三为要挟索要钱财、批量恶意撤三干扰经营等,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如“特某特”案所示,法院已明确支持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但若申请人系正当撤三,则不能提起此类反制诉讼。

五、未来展望与风险提示

(一)制度发展趋势

审查标准持续严格化。 2025年新规实施后,初步调查证据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呈现“递进式强化”特征,从“3平台检索+承诺书”到明确检索关键词要求,再到扩展承诺书内容,未来将进一步细化证据审查标准。

技术手段深度应用。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在撤三审查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对批量申请、重复申请等异常行为的精准管控。

跨部门协同治理深化。 商标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纵向联动地方、横向衔接司法”的治理格局。

信用惩戒机制不断完善。 恶意撤三申请人及相关代理机构将被纳入商标信用档案,联动其他领域的信用评价,形成“褒扬合规、惩戒恶意”的良好氛围。

(二)风险提示

对申请人: 切勿抱有“低成本试错”心态,恶意撤三将面临不予受理、信用惩戒、行政处罚乃至民事赔偿;务必开展充分尽职调查,如实披露身份及商业动机;恶意撤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对被申请人: 树立“使用优先”理念,商标注册后及时投入真实商业使用,避免“注而不用”;建立常态化证据留存机制,确保使用行为可追溯、可举证;密切关注商标状态,及时接收官方通知;如遇恶意撤三,积极利用官方规制措施及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切勿轻易支付“和解费”“转让费”;如遇正当撤三,则需重点提交自身商标的使用证据。

【结语】
2025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过修订审查规则、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信用惩戒等一系列务实举措,对恶意撤三行为实施了有力规制,同时保障了正当撤三行为的正常开展,推动撤三制度逐步回归“激活资源、维护秩序”的立法初衷。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无论是作为撤三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应坚守合规底线,明确正当撤三与恶意撤三的边界;被申请人应积极使用商标、规范留存证据,善用官方规制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作者:戴嘉鹏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商标确权与维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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